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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下落不明不足两年,是因配偶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婚姻情感确已破裂。 注:男方与女方为异地居住,且男方从女方怀孕起,与其另一女性以夫妻名义长时间同居(该男子服役部队了解到后,也进行了处理)。小孩至今四岁多,他未承担过任何抚养的责任,4年多以来,探望孩子仅两次合计不足10天,没有给过抚养费、生活费,也未承担任何做丈夫的责任。几年以来,几乎没有和妻子、孩子联系过。 2004年9月从部队转业回原籍(非妻子所在省)。至今没有任何消息,其父母告知:其未安置工作,且未回原籍居住,无法联系。 由于两地相隔近两千公里,女方工作很紧,还要自己一个人带小孩、经济也不宽余,没办法到男方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希望其父母提供男方下落不明的证据,转移法院的管辖权到女方所在地,但其父母拒绝提供证明。 请问该怎么办?女方该如何提供证明、哪些证明有用?怎样才能最简便的处理该离婚案?适用哪几条法律呢?(他们没有共同财产) 在此,先向您表示感谢!

婚姻家庭
2005-10-10 16:05: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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