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有限公司设立时,为了让A自然人出资,大股东甲公司(牵头公司)与A自然人签订了一份《合作投资补充协议》,约定若项目投资年收益未达到25%,则大股东甲公司承诺在项目完成时以25%溢价回购A自然人股东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请问,有限公司股东之间溢价回购的条款是否有效?A自然人股东若依此约定要求大股东甲公司回购其股权,法院会否支持?《公司法》对股东之间溢价回购股权的情况好像并没有提及。求这方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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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股东之间溢价回购股权,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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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溢价回购股权,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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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案例,请详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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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25%不算是很高的数字,只要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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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之间溢价回购股权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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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股份回购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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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