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委托人C称自己2003年接受委托人A和B的授权,处理一些债务上的事务。后来被委托人C在2007年因杀人被收押。但是在收押期间,C签署过法庭关于债权协议的执行笔录。我想了解一下,C在收押期间,是否还能以被委托人的身份代替委托人签署文件?
问题补充:
A向债权人借款用作公司资金,后来因人在外地委托C代为处理。但是以上事情A的配偶B并不知情。C后来出示授权委托书说可以代表A和B处理债务问题,但是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B的签名为伪造的,B也并没有授权任何人代表他处理任何事情,债权方仅以此通过法院强制执行B的个人财产抵债。从头至尾,法院或者所谓的被委托人C都没有告知B任何消息,B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婚前房产已经被强制拍卖。这些是否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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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不知情委托书,对方伪造,可以积极应诉,驳回对方请求,建议委托律师代理,需要帮助请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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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如果确不知情委托书的,搜集证据积极应诉。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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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搜集证据积极应诉,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如需帮助,可来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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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积极应诉,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反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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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