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4年7月5日入职,现第4次签定合同到2017年10月到期,现公司因撤销部门要终止劳动合同。9日人事部门找到我谈赔偿事宜,我的意见是要求继续工作,薪资不动的情况下可以调换部门,当时没有答复。10日和11日我在休病假时,收到公司给予赔偿解除合同的邮件通知,最后工作日为14日,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工作?如果赔偿我的工龄是按10年,还是1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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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10个月半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追问:公司已经强制解除合同,以邮件的形式已通知到个人,规定了最后工作日,这样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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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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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龄是按照社保来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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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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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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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做法违法,你可以要求继续工作或者要求双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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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