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本地法院(合肥)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合肥)一车辆,本地法院与2013年7月23日依法查封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2014年5月15日,案外人向本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提供的证据中有异地(长沙)的2013年10月12日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执行车辆为案外人所有。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执行异议申请必须在执行法院提出。请问:在本地法院已对执行车辆进行查封执行之后,案外人又恶意在异地(案外人的地点长沙)法院进行起诉所取得的民事判决书,本地法院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时,异地的判决书是否有效?异地法院受理并判决,是否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法定程序?如何定性异地判决书? 请抽出百忙中的一点时间给与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