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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由货运代理爆航导致交期延误,但事前并未通知,客人货物已签收,但要求赔偿50%(货值+运费),否则法律诉讼。 客人要求6月15号收到货物,我给客人形式发票时间是6月17号左右让她收到货物,我们之间只有形式发票,没有正式合同,形式发票没有规定违约责任、仲裁等条款。 我司于6月10号将货物给货运代理以国际快递UPS发货,按照货代提供时效7天可以到客人那里,清关正常情况下;所以没有签订运输协议,但有QQ往来消息记录,后因UPS航班爆航问题,货物在UPS仓库停留7天后才发货,于6月24日到客人处,后来邮件中得知客人此票货物一半用于6月23号俱乐部活动,一半用于6月27号记者发布会,所以货物属于延误交期。 在这种情况下,客人提出索赔,涉及总金额包括运费共1万多人民币,请问客人应该向我司提出索赔,还是货运提出索赔?交期延误系货运造成,并非我司过错,按照《华沙公约》,货物客人签收后,只能由客人向货运提出索赔,而此时托运人无权索赔?请问我国法律怎样规定?如果客人打官司,应在哪里打? 谢谢!

涉外纠纷
2014-07-11 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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