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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一国企,乙是甲的全资子公司,93年乙与A房地产公司签了个合同买了一套房产,但是未办理过户。03年,甲将乙的所有固定资产无偿划拨到甲名下,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13年,甲将乙的全部股权有偿转让给丙公司。B公司是甲的债权人,甲用房抵债,现在的问题是涉案房产仍然登记在A房地产公司名下。我作为B公司欲通过诉讼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应该把A房地产公司列为被告,甲、乙列为第三人还是把A跟甲、乙三者都列为被告,法律依据是什么?两种列法有何区别?

交通事故
2014-07-10 10: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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