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当事人霍x当事人霍x额头处有两处各长5cm 7cm伤口位于两眼框 额头右侧多出皮肤擦伤。虽然现在伤口已经愈合但是人反应迟钝,对正常沟通造成一定的障碍。耳朵也有点聋。这是道路交通认定书2013年张xx驾驶晋Fvxxxx小型客车,由x街由东向南转弯驶入x路时,驶入逆行道,与由南向北的霍x驾驶的晋BHxxxx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霍x受伤,两车受损。经分析我队认为:当事人张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地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霍x无责任。张xx所驾驶的晋Fvxxxx小型客车属于高xx且已交入强险。车是高xx从谭xx手中购入未办理转让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