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自己购买了三台机器设备,然后租赁给一家公司,签了租赁合同,每月15号付租金,合同期是两年,两年合同期到后机器设备所有权转给这家公司,租赁合同结束。从2013年7月份开始,这家公司一直没有给租金,经过多次协商,在2014年2月25号确定了解除合同书,机器设备由我拉走,欠的租金我放弃追讨。但在我找地方放置这三台设备的时间里,这家公司被其他供应商到法院起诉,并把所有机器设备申请保全了,包括我这三台设备,我向法院提出了保全异议,在5月7号开了庭,在庭上,我把我的购机合同,设备厂商给我的收款收据,跟这家公司签定的租赁合同,解除合同书一起提交了,请问我的设备能要回来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