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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八月四日九时三十分左右(当天天气晴朗),刘某(十一岁)骑自行车带着胡某(十二岁)由高邮市卸甲镇张邵村村前的一条三米左右的道路上自东向西行驶,当其慢行驶入南北方向的飞达北路(县级公路)并左转向南时,被自北向南倪某(三十六岁)驾驶的出租车撞倒,刘某被撞成重型颅脑损伤(手术两次,两次均去骨),胡某被撞成颈椎错位。有目击证人证明出事时出租车时速在八十码左右,因为证人当时一直驾驶车子跟在其后,而且在两条道路的交叉口有明显交通杆标志,出事地点的北面不远处是一座桥,也有交通标志。 现在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鉴定如下: 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 时间:二〇〇五年八月四日九时三十五分许 地点:高邮市卸甲镇飞达北路张邵二桥处 天气:晴 倪某驾驶苏KXXXX号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上述时间行至上述地点处,与由东向西左转弯行驶由刘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刘某及其乘号胡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一、刘某未满十二周岁驾驶自行车进入道路时未能让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引发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倪某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对前方路面观察不足,遇有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引发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胡某无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作出责任认定如下: 一、刘某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倪某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胡某无责任 特此认定 交警大队:(签名或盖章)谈某 孟某 我是受害人的亲属,收到责任认定书后,我们感到愤怒和不解: 一、受害人是被出租车所撞,而不是横穿马路撞到出租车上,因为孩子当时骑车速度很慢,出租车是正撞而不是侧撞。难道仅仅因为小孩未满十二周岁就要承担主要责任吗? 二、出租车超速行驶,事故发生前,出租车在很远处与孩子之间并没有任何车辆行人及障碍物遮挡视线,也不存在出租车避让其它车辆行人障碍物的突发情况,倪某无视路口的交通标志,未减速行驶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为什么倪某只承担次要责任?我们问交警大队,回答说是出事的十字路口不属于交通叉口,那么路口的交通标志又起什么作用呢?难道只对行人自行车起作用吗?认定书上说倪某对前方路面观察不足,但是,倪某开的是出租车,对路段也很熟悉,远远就能看到孩子过马路,也能看到交通标志,观察不足从何而来? 我们不懂得法律,但我们感到不平,请各位律师朋友抽空帮忙分析一下该起事故的责任,并且希望得到您的宝贵真诚的建议,谢谢!

交通事故
2005-10-03 18:42: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