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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9年与一家宾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年。租赁费用一次交清。2012年宾馆改制卖给一家地产商。地产商在2013年3月给我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因为我的租赁合同上没有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地产商也没有与我协商解除合同事宜。所以我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无效。法院依据合同法107条判决我败诉,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我在合同履行中没有过错,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我的租赁合同上明确写明: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赔偿对方经济损失。我决定起诉地产商,依据我每月应纳税款273元,对应的营业额9100元,下余16年9个月,索赔150多万经济损失,请问我应该交法院多少受理费?应该支付多少律师费?胜诉的机会有多大?在诉讼期间还有没有别的费用?谢谢!

合同纠纷
2014-07-03 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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