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现拟收购另一家由国有独资公司和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想请问下,具体操作流程.是否需要报国资委批准?需要审计和评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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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你公司拟收购另一家国有独资公司和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须经股东会做出决议,报国资委批准。
绵阳国资委系我所法律顾问单位,建议来电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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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并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上通过。因此是需要向国资委申请的。具体的建议直接向其咨询,以便得到更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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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得到国资委的批准,建议你直接联系律师处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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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