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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五月二十七日,本人小轿车右转弯后面一辆电动自行车碰我右后尾摔跤手脚受轻伤,我的车轻微擦破油漆,她的反光镜损坏,口头约定自己看自己的(她的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路上的),因为离我单位只有几十米了,所以我就把车开到单位工作了,可能是她给她父亲打电话,他父亲找到我单位报警,警察来了,我把车停到发生事故的位置还原事故当时的样子,交警定了我全责开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来商量赔偿电动自行车四百元(保险公司定损)医疗费三百八十元,对方刚刚开始要误工费十四天的,后来又要二十一天的,因为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十四天的误工费,况且对方没有住院证明,所以意见并未达成,对方又拿出另外一张没有单据的单子说要另外赔偿,我觉得这个不应该,然后向交警要了身份证走了。现在对方又让我赔偿损坏的衣服费(我甚至都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当时并没有说),我不认可,对方要起诉我,请问我该怎么做?谢谢律师

民事相关
2014-06-30 20:40:3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