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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国企上班,签订了两次两年的劳动合同,2014六月底合同到期,单位确定不和我们续签劳动合同,我们应该有什么相应的经济补偿,还有就是从2013年7月1号新劳动法规定单位相同岗位要同工同酬,单位在同工同酬这方面也一直没有执行新劳动法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单位对我们从2013年7月1日到2014年6月30日进行同工同酬的赔偿,如果要是通过法律来解决我们应该提前准备什么材料。

债权债务
2014-06-30 16: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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