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在第一次再审时,由于原审起诉书不是当事人本人签名与摁的手印,被告在2012年4月1日找到当事人核实诉讼的真实性其表示更本不知道诉讼事也没委托任何人诉讼更没有签过名。2012年4月12日被告把录音光盘、录音笔录交给主审法官并要求请原告撤诉或开庭当庭质证,主审法官当时就说:她可以追诉你妈。他第二天找当事人在原起诉书上(2010 年6月3日起诉的,已早过了人身伤害赔偿一年的诉讼时效)补签名并认为追诉成立合法,补签名时原告又陈述了和起诉书上时间、地点都不同的另一种摔伤经过。被告认为这个补签名对于原审和再审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原审已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母亲的养老金已被法院冻结。原审是基于原来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来起诉并审判的,原审起诉时成明美更本不知道且起诉书也不是她本人签名、摁手印,那么原审就根本不存在,再审是对原来案件的再审,原审不存在就根本不存在再审。如果成明美在家人做通了工作下想起诉她应该以后一种摔伤陈述重新起诉才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是不可以倒回去的,司法有“不可溯及既往” 法律原则和理念。起诉书、授权委托书、起诉的事实应是同一体的,但本判决用的是原起诉书,原起诉书陈述的摔伤经过和判决认定的摔伤经过不是同一种说法,请问律师1、该追诉是否合法2、该判决是否符合法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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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准备相关材料,找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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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双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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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带上材料直接和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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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