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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家在2013年10月29日晚2点左右时被人把后门玻璃打碎、门打坏。在我与儿子追出去找人返回时,发现有人在我家门口,此人看见我们,立即过来抓住我们,被我们正拖后,他就倒在地上,说是我们把他打到了,并住进了医院。后来把我们告到法院要求我们赔偿他的损失,法院就以我们之间有肌肤接触为由,就盼我们赔偿他的一切费用,而不管事实是否正确。请问这样合理吗?谢谢。

民事相关
2014-06-28 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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