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同事打架,我把对方的头皮打破缝了四针,在当地县医院住了一个星期后出院,出院后过了几天他又私自去上海治疗,回来后私自又在我们市医院住院治疗十几天共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加上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等共要我赔他一万七千多元,经鉴定机构鉴定其中有二千八多元为不合理用药,除去二千八多元,法院判我赔他一万四千五百多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的意见〉中“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四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请问法院这样判决合法吗?此法规是不是过期了?另市中院巳作出终审判决我还有什么办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