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公有套房子要拆迁,本来准备通过公证直接转给我老公的(独生子),但是公证处说:由于我婆婆2002年去世,而当时外婆还在世,所以这套房产外婆就有了继承权。由于当时不知道需要办公证婆婆放弃女儿的房产继承权手续,所以时至今日,这套房产变成了我公公、我老公、老公的一个舅舅和三个姨六个人的共同财产了。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合理合法?另外,如果合理,现六个人天南海北聚集一起公证很难,我想问,如果拆迁房子还是继续以我公公的名义要还建(因为房证上只有我公公的名字,没有我婆婆名字),那么两年后房子下来,能不能以我公公个人名义直接办新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等以后再赠与他儿子,这样就不用牵涉到以前那么多亲戚的继承权归属问题了呢?请律师您给出出主意,给予解答!多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