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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于1994年再婚,女方带一个上高中的女儿搬入我父亲单位分的房子。他们共同生活了10年,我父亲于今年2月份去世。 他们在结婚时有口头协议,各自经济独立,家里的日常生活费由我父亲承担,包括集资买房的钱,每个月的水电费,购买生活必须品的费用等等。女方孩子如果读大学,我父亲也应给予一定的资助。也就是说,女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主要职责是出力,我父亲出钱。 我父亲在2003年10月底查出患有癌症,女方一直在身边照顾,我们姐妹俩给女方一定的酬劳,治疗时所需的的一切费用由我父亲及他的两个亲生的女儿负担。还是那句话,女方出力,我们出钱。我们双方也一直默认这个事实,并无异议。 我父亲在病重期间,即3月20日,当着女方的面,将他的存折交到亲生女儿的手里,说:这些钱是给我看病的,不够的话你们姐妹俩个出。当时女方并没有提出异议。但不幸的是,我父亲在3月27日走了。 我父亲用于治疗的钱尚未用完,现女方提出,她是我父亲的合法妻子,这部分用于治疗的钱也钱应该分一部分给她。我认为,女方既然已经放弃承担治疗费用这个责任,那这些钱应该与她无关。 况且,我父亲的房子,房子里的全部家当(全部是我父亲及我母亲购置的),她都可以一直使用下去。还有近30000元准备治病的现金都给了她。 她自己也有退休工资,生活有保障。 请问,我的想法是否有法可依。[em03][em03][em03]

婚姻家庭
2008-03-25 13:42:19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谢谢大家的意见!还有一些不明白的地方请教,让大家见笑。。
    一、我父亲再婚后的这种生活方式,周围的邻居全都知道,是否可以作为依据。
    二、如果按照2楼,3楼的意见,我们是否可以提出女方应承担家庭生活的责任,例如购房的集资款,新房的装修等等大件事情的费用。
    三、在我父亲生病住院期间,近20万元的治疗费(我们姐妹俩出3万元),是否女方也应付出她应付的部分。
    四、我们姐妹俩付给女方的近1万元的护理费,是否也应退还给我们。
    没发生这些事情之前,我们相处的很和睦。我们认为,要享受权力,就应先承担责任。
  • 基本同意前面两种观点。
    另外提示一下,从你的表述来看,你父亲对你继母的女儿存在抚养关系,
    其也为你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 补充:
    我父亲再婚的时间不够10年。
  • 夫妻婚后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的话都属于共同财产,你们是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你父亲的财产。因此如何是你父亲留下的没有用完的存折上的钱还是30000元治病的现金,你和你继母都无权利一个独占。
  •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你父亲与女方以口头形式约定是无效的。
    你父亲将存折交给亲生女儿时所说的话,并没有表示如果他去世了钱还有剩余的话由谁来继承,也就是说,他这个口头遗嘱并没有涉及到继承的问题。
    所以,女方要求继承你父亲的财产是有道理的,但是只能对属于你父亲的那部分财产由全部继承人平均继承。
  • 同意4楼意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适用相同的法律。
  • 唐小姐:你好! 谢谢你的电话!
    何时到深圳来,请到我办公室坐坐。
  • 夫妻婚后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的话都属于共同财产,你们是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你父亲的财产。因此如何是你父亲留下的没有用完的存折上的钱还是30000元治病的现金,你和你继母都无权利一个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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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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