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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00008B][size=4]1994年我先生作为香港公司董事被委派到一合资企业(香港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合资企业)做董事,同时受该合资企业董事会聘任为公司总经理,早在1992年,我先生已经辞职成为一个自由职业者,现在检察院查出香港公司为全国资企业,所以认定我先生是国家工作人员.请问这样认定有道理吗? [/size][/color]

刑事行政
2005-10-01 04: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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