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和保险公司签订重大疾病保险,今年查出乳腺癌,提交理赔材料后保险公司一开始表示05年我病历上有肿块,我投保前身体健康状况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后我提出质疑,表示是小叶增生,而且投保时投保书上也未有需要告知这一病情况,保险公司又表示我07年病历卡有写着我有先天性二尖辩脱落,投保书上有先天性心脏病我当时未告知,所以保险合同也不成立,只能解除合同,不能理赔,我表示今年我到医院查心脏检查结果没有异常,这应该表明二尖辩脱落不属于先天性,同时也能表明07年这一说法不够正确,保险公司不予理睬,请问保险公司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有必要走司法途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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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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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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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