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写明试用期是到6月15日的,但是老板说我们约定的试用期是三个月,不发转正工资。合同期限是一年。
2、老板以公司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拒绝在工作交接时结算缴清工资,只能预支500工资,其余下个月15号结清。(后来听财务说老板打算我们不劳动仲裁、法院不强制执行就不发)
3、未购买社保。
4、在辞职的时候辞职信写的预计离职时间我写的是当天,但是跟老板交涉的全程我有录音,证明当时老板已经首肯我能当天离职。
请问离职时间的填写会影响我仲裁的结果吗?
如果老板恶意拖欠我的工资,我申请仲裁,能申请要求赔偿多少钱?
ps:公司的执照地址变更了没有办理变更手续,可以去举报不?
还有举报偷税漏税的手续是怎样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