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入职的时候,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现在离职的时候,公司说对我要执行竞业限制。在公司的职位,现在只是普通员工,达不到竞业限制的对象“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请问,公司现在这样的限制,是不是滥用职权?经与公司人力沟通了解,对我进行竞业限制的原因是,为了维护团队的稳定性,这个原因合理吗?
2.竟业限制条款中,公司把现在所有的业务都加到离职员工身上,目的是要员工不能继续从事同行业,这样是否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