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各位律师请教一个问题:
某集团有一图标,即是该集团的标识,又是集团产品的商标之一,那么如果该集团默许,作为该集团下属的成员企业,可不可作为宣传手段在其产品上直接使用该集团的标识?这种行为能视为违反商标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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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两位律师的回答,在没有许可合同的条件下,该下属企业的行为能算是违法吗?工商部门能不能依此对该下属企业进行处罚?实际上这种情形已持续多年,该集团对此行为是认可的.只是缺乏合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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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签订允许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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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先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到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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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集团公司确实允许,只是缺乏相应的手续,我认为工商机关是不能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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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集团公司认可,我认为谈不上违法,但应当完备法律手续,以免引起麻烦。这件事应引起你们的注意,提高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事情做在前面,避免以后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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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