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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7日,一熟人找我借了50万元,月息1分,到期拒不还款,后来隐名埋姓躲了6年,当时我在外地,家人不得已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4月公安机关以非法集资罚判借款人3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我知道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过了半年法院告知我,借款人己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上不得再追究民事赔偿,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急切求助律师,法律上有这样规定吗?我该如何追回这笔债务?谢谢!急盼回复!

债权债务
2014-06-20 21:13:5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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