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第三十条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那我休陪产假 是按江苏省的条例 还是按南京的规定呢?

其它综合
2014-06-18 13:13: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