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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原住房拆迁,单位另外安排土地,2000.1-2001,12月向国土部门,交纳有两年的临时土地使用费及土地保证金,自建100平方米自己使用居住,以后再未交纳任何费用(该房屋是否可以定性公租房或者私房)。8年前离婚,法院判决归女方居住使用,法院以公平公正原则将另一套产权房分割给男方,女方近日去世,其子女可以继承使用吗?前夫有否权利收回,

继承
2014-06-17 00: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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