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改制中,2005年12月31日就有对每个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加盖公司公章和没有每个职工签字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对每个职工的每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原公司出具的日期是2005年12月31日,而劳动局出具的日期是2007年。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30日内我们每个职工没有接到该公司书面的通知:该公司2005年12月31日要与我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我们上班到2007年,被迫签了补偿协议的职工才知道该公司2005年12月31日就对每个职工解除(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对每个职工的补偿协议也是非常不公平和不合法,职工签的补偿协议的日期是当天的,2007年某月某日或者2008年某月某日,而该公司的日期是2005年12月31日,且补偿的金额却是算到2005年12月31日。没有与原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的职工一直到现在还蒙在鼓里,还不知道该公司2005年12月31日就对每个职工解除(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