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结婚9年了,有一个8岁的男孩,我因得了大病手术失败,现瘫痪。当时结婚时男方父母盖的4间平房给了我们,但当时没改房子的名字。结婚后2人共同在原来的平房顶上加盖了4间,成为二层小楼,并在院子里盖了4间仓库。去年村里统计房子,我公公把他和他小儿子住的7间房子改成他小儿子名字,因我瘫痪房子不改名,现我老公提出离婚,房子我能有份吗?离婚我没地方住也没生活能力,男方应不应该给我房子住,给不给我生活费?给多少?付多少年的生活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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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该房不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仍为你公婆所有。如果离婚,无法分得房产。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法律并无规定离婚后需要继续给付另一方生活费,仅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可适当照顾女方和抚养孩子的一方。你可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要离婚,适宜调解解决,尽量争取男方给予你经济补偿。如果你离婚后无居住地、无生活能力,则依法可向街道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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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小儿子的,不能分割。没有生活能力,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扶养费。详情可浏览:青岛离婚律师法律服务网,如需帮助可电话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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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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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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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