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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发回区法院重审案件是否再交诉讼费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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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3 13:55:1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文第九条:根究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概括起来,就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当事人原因提交新证据引起的再审以及第一审判决、裁定后生效引起的再审,原则上需要缴纳诉讼费用。
  • 你好,不需要再交诉讼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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