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做伤情签订时法医提醒我病例中没有脚青紫、只有肿胀的记录,不可能出现血栓性静脉炎,案件委托中写着拉车摔倒,不可能出现这么重的伤,事实是我被打之后脚青紫严重,我有录音当事人亲口承认我脚青紫的厉害、同事说我右下肢青紫的厉害、当事人承认殴打我的录音,这些可作为病历补充资料提供给法医吗?法医要求我给公安局说把这些资料写成文字东西送给刑警支队,公安局拒绝这样做,公安局要求刑警支队直接给他们通知,刑警支队要求公安局主动上报,所以导致我的伤情鉴定没法做出,到底是公安局主动上报还是刑警支队通知,法律依据是什么?委托中不按照事实真相写殴打摔倒,这样写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