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四年前从开发商那买了一套现房,合同当时签的是“房屋面积100㎡,按房管局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多退少补”,房款是按照100㎡交的,结果过后房管局测量房屋面积是110㎡。半年后开发商要求补上多的10㎡房屋面积费用,并在我房屋门上贴了告知书,当时我也没有把这笔钱付给开发商,开发商以此为理由至今未给我办理房产证。现在我想办房产证找到开发商,开发商以我拖欠4年房款余款未付,要求我交纳余款及滞纳金,合同上有一项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请问开发商问我要此滞纳金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