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儿有一收据,请帮忙验证一下,看它是否有效?收据样式如下:
收据
2005年9月23日
交款单位:王小三
交款事由:借款(利息按千分之十五)
人民币陆万元 小写:60000元
收款人赵五 (并摁有他们单位的公章)
就是这样的一张收据,在利息方面没有显示月利率是千分之十五,这一点挺让人不放心的,其他的请大家帮已看一下,这张收据应该是完整的吧,是有法律效力的吧!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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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请帮忙验证!谢谢!
由于我在5月份和别人合伙开了一家制作部,当时是以合伙人的名字注册的,注册的是个体户。但现因在9月份合作不愉快,合伙人退出。制作部一切的事务他都得交由我。可他并没有把业务上的事情交给我,而且还把以前业务上的信息都撕毁了。他这算不算侵权?我可不可以要求他赔偿经济上的损失?在做这些之前,是不是要先把当时注册的都有注销掉,这样才能起诉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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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怎么没有理我呀?
有点伤心呀,能不能解答一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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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刘律师,就利息没有写完整,那么口头约定清楚可以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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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看不明白是谁借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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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样式上看,是王小三借款给赵五单位的?
利息还是让单位写清楚吧,免的以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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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亲兄弟还要明算账,但是表哥是个比较可信的人,如果再让他写清楚是不是太薄情了呀?有点做不出来,真的,这就是法与情的对立之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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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是这个企业的负责人,他是为了单位扩建而借款,收款人是他单位的会计,情况是这样的,请大家再帮一下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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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应该写交款人,这样写不是最合适的。
是相信感情还是相应法律安全第一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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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请帮忙验证!谢谢!
由于我和别人在5月份合伙开了一家小型制作部,所有的手续都是以他的名字办理的,而且注销的是个体户。但由于在9月份合作不愉快,那个合伙人退出,当时在分的时候就说好只要他退出了公司的一切事情都不管,可他退出之后,把制作部的所有业务方面的来往都撕毁了,他这算不算侵权,我有没有权利要求他赔偿我业务方面的经济损失。同样也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目前我还没有去注销他的名字,是不是我要先去注销之后,这个制作部才能算我一个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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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合伙的,那就根据合伙协议上的规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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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可详细约定。其他相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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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如果诉讼,对方认可则问题不大,若对方否认,则不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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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