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的出租合同里,有这么一句:乙方自行装修并有权出租收取第二租赁者租金,该租金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有异议。
那么我想问的是:乙方有权出租第二次,向乙方承租的第三方是否还有权再出租呢?如果能拿到第三方的出租合同,是否能证明乙方已违反了我们先前的合同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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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我们签订的关于同一房产的租赁合同,第一份合同中甲方允许乙方第二次租赁,那么第二份租赁合同上甲方的名字应该是第一份合同的乙方吗?而第二份租赁合同关于转租的权力,是否要得到第一份合同中甲方的同意才能再进行转租?
那么如果乙方和中介签订合同的话,是否要事前通知甲方,有甲方同意才能再出租呢?
请问这中间有什么权利和利害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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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又要如何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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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就是原出租方允许转租,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转租已无须再由原出租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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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意见不是很一致,
我个人是站在被动的位置上
要如何才能转为主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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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甲乙的合同中,甲已赋予了乙转租权,乙有权再出租.
至于第三方有无转租权,要看乙与第三方的约定.他们的合同甲并非当事人.
如果你是甲,你只有从租赁房的用途,目的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看看能否解除合同.(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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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出租也就是次租赁,关于收取租金多少的问题,次出租人是不可以以此赢利的;第三方没有权利再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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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