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南雄市的. 我于2011年7月与现在的妻子在网上相识,经过几个月后于2012年1月工30日在广州海珠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我们曾约定由双方出钱设立婚姻保障基金100万元,我出60%,对方出40%,用于婚后退休后的生活保障.结婚后我汇了30万元给对方在广州的建行卡上,后在亲友的提议下要求与对方签订相关协议,规定出资比例和帐户上钱的使用原则,但对方不与我签订协议,也没有见过相关的帐户,因此我没有付另外的钱了.她却以她父亲有病的理由要我付了五万元给她,第二年又以她母亲病的理由付了三万五千元给她.后来我给她表示,我不是取款机,没那么多钱供她来取了.去年8月,她以她不适应与我共同生活,说法不一与我住一个房要吃安定药才行,要我放开她,与她分手.现我考虑再三,觉得也应分手,提出协议离婚,要求退还我所给的三十万元作为生活保障金的钱,还要求退还给她十多万元的五万元,但她不归还.请问该如何办理?能否通过法律行为要求退还这本属于我婚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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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的时候证明这个属于你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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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请致电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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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并要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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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