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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A:某某通讯实体的工作人员,B的初中同学 B:某某通讯实体的负责人 C:接受充值方 案件的关链: B与中国移动XX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签定了有效的合作协议,由XX公司提供小掌柜(小掌柜可对移动手机用户进行充值,仅座机电话式的一个设备) ,B凭此设备设立代理窗口对外进行充值业务。 案情慨况: 2005年4月中旬A在无意中发现了小掌柜仅通过表面的按键操作,即可无偿获利。遂A在B知晓的情况下,利用该设备的瑕疵向C进行了大约20余万的充值。无偿获利大约17万左右。几天后XX公司注销了C的该项充值话费。但在公安,检察院准备对A,B两人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期间,XX公司对C方的损失进行了前期10余万的赔偿。 焦点: 1 A,B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2 该案是否应该由公诉机关以盗窃罪直接提起公诉? 3 A,B的行为责任是否可以由XX公司进行追究或诉讼? 此案在重庆市时报(7月28日)第十版,商报,及拍案说法中都已报道过 如对此案件有信心的重庆律师朋友,可跟帖留下联系方式,具体事宜可详谈。 在这里先对顶帖的朋友说声谢谢

其它综合
2009-05-24 14:52: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