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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是某公司股东。甲乙丙先后将股权卖给第三人戊, 三笔交易间隔近一年。三笔交易完成后,当事人分两次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第一次是办理甲转股登记,丁及乙丙签字同意。半年后,乙和丙又分别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工商机关认为:因甲转股给戊已办理登记,戊已是公司股东,乙、丙股权转让给戊属于股东之间交易,不需丁同意, 所以,没有丁签字情况下,直接办理了登记。现丁以乙、丙与戊交易时,戊还不是公司股东,转让没有征得其同意且其不知晓,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分别主张乙、丙与戊之间转股协议无效,并对乙丙所转给戊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丁的请求能否支持?

公司企业
2014-06-04 12: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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