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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才知道:2010年6月,我为儿子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签名是代签的,因而是无效合同。我要求撤消合同,返还保费。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追诉期,而拒绝。我认为¸该十六条款只适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无干。保险公司说是等同适用于投保人的,我问有什么依据,他说有司法解释,保险培训班讲的。请问他说的对吗?自始无效的合同经过两年能复活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司法解释。

婚姻家庭
2014-06-02 14: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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