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2014年5月×日上午从法院拿诉状后,同日下午才从债务人哪里得知债权债务已经转让),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至股东××名下(债权人由公司变成个人,已有部分还款转入个人账户)。2014年2月中旬×××到上饶市(在沿江路名典咖啡厅)找到债务人要求转让债权,债务人同意且重新订立借据,并注明以前借据作废。债权人返回南昌市后陪同公司股东××,找到债务人的老婆在借据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债务人由个人变成公司)。
最近债权人向法院诉讼,拿出的是第一张借据,原告怕第二张有瑕疵。原告不承认有第二张借据怎么办?担保人还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
如果没有约定,担保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
要承担法律责任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