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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个问题想请贵网帮忙解答下:我是1993年加入东莞某合资企业工作,2009年同该企业签了无限期劳动合同。现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要解除劳同合同。但关于赔尝金问题同我存在分歧。公司认为我上一年内的平均工资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所以只赔我22年的当地平均工资三倍。而我认为从1993年至2008年这15年应按旧劳动法赔尝(即按我上年平均工资的实际额乘15),而2008年后的六年才按当地平均工资三倍赔。请问我的观点正确吗?多谢。

婚姻家庭
2014-05-30 11: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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