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个问题想请贵网帮忙解答下:我是1993年加入东莞某合资企业工作,2009年同该企业签了无限期劳动合同。现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要解除劳同合同。但关于赔尝金问题同我存在分歧。公司认为我上一年内的平均工资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所以只赔我22年的当地平均工资三倍。而我认为从1993年至2008年这15年应按旧劳动法赔尝(即按我上年平均工资的实际额乘15),而2008年后的六年才按当地平均工资三倍赔。请问我的观点正确吗?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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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你不同意解除,公司单方解除的,应该按照东莞市社平工资的3倍支付24个月工资;如果你同意解除,按照东莞市社平工资的3倍支付12个月工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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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赔偿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已经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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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的经营困难没有证据支持,公司涉嫌违法解雇,可以主张双倍。另外可以以2008年为分界线另外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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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开计算,而且你们这种协商解除且工资高于三倍的理论上还受到12年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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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