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13年3月份从上海某公司离职,在职期间一年多有晚间和周六周日加班未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我的加班费,单位的支付标准是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70乘以1.5倍。当时单位告诉我奉贤区就是这么规定的,我当时同意了,在离职申请表上,人事让我写上无经济纠纷。我也写了。现在才知道单位当时的做法不对,请问现在还有办法解决吗,我想委托律师处理,自己没有时间,我当时薪水4500.现在还保留合同及工资条,加班工时记录,有希望不?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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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必须要拿出加班的证据,并在一年内提出。
追问:你好,工资条上有加班记录,但已经超过1年,对这件事也是刚刚知道单位有过错,还有其他办法吗解决吗?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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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胜诉权已经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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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