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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我与北京一公司签订一项加工合同,合同期一年,签订合同后我交了8800元(技术合作费等同与保证金),约定半年后可以返还(提高加工费的形式)。之后我大约用2个小时学会加工技术,并提交加工产品经确定后作为样本封存。然后与对方签订合同,首先由对方提供原材料(500份)作为试生产,试生产合格后再进行大批量加工,并口头约定试生产不合格可以返修,返修不合格再赔偿损失(按照8元/份赔偿)。我于约定时间内交货,由运输公司托运,货先到达对方,我再过去与对方一起验货。验货时,发现大批产品损坏(不知是运输公司的责任还是对方故意的损坏),而对方并没告知我产品在运输时会发生损坏,以至只有20份产品合格。对方以产品不合格为由要求我赔偿损失,并没有按当时口头的承诺“产品不合格可以返修”的约定,后与对方协商未果,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后得知,其他加工方的情况与我相同,我感觉自己被欺骗了,我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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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2 16:14:0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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