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和铝合金厂于2003年5月4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铝合金厂向建筑公司提供货款金额为8万元的铝合金型材,建筑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最后的交货期限为2003年8月5日,交货地点为建筑公司工仓库,若一方违约则支付违约5%的违约金。另外合同规定了铝合金型材的型号和质量。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即汇给铝合金厂2万元定金。铝合金厂未能按期交货,建筑公司派人去催,铝合金厂要求推迟交货日期为2003年10月5日,建筑公司表示同意。届期交货时,铝合金厂只交了4万元的铝合金型材,建筑公司收货后放在仓库,并继续催货。2003年10月30日,建筑公司从仓库里取出该批型材使用,结果发现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提出退货,并要求解除未履行的部分合同,铝合金厂一概予以拒绝,但同时又交不出货。建筑公司因施工需要,急需铝合金型材,无奈以高于原合同10%的价格从别处购进所需的型材。请问:建筑公司能否解除未履行的部分合同?建筑公司支付的定金应如何处理?铝合金厂应承担什么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