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情进过是,我驾驶汽车由北向南行驶。和一个横穿马路的人力三轮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我立即停车下来查看伤者病情。这时伤者家属离事故现场较近,立即围拢过来。边跑边喊逮住他,打死他。我见其家属情绪激动,便立即离开了现场。其家人也在后面追赶。我边跑边拨打报警电话,说明详情。由于伤者家属对我要施行人身伤害,吓得我也不敢再回事故现场。当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我头部受到了伤害。便去了医院检查,病症头痛恶心,意识模糊。诊断结果为脑震荡,医生说要留院观察。发生事故时间是晚上十一点多。到了第二天神志清醒点后大概早上八点多我去交警大队事故勘察科说明情况。但是交警大队确给我定了交通肇事汽车逃逸的责任。在此我想请教一下专家律师这是什么原因,还能不能改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