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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3月1日与出借人在公证处做了借款公证,当我离开公证员的办公室走到电梯口时,出借人拦住我,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没有任何商量的情况下,突然拿出一份空白租房合同要让我在上面签字。当时,我由于资金周转急需用这笔借款,就在出借人的逼迫下在空白租房合同上签了字。出借人在公证员面前和我做的是资金周转公证,借款利率是同期央行利率的4倍,丝毫没有提到抵押物或租房公证。但出了公证员办公室的门,出借人要求月利息7.5%,70万借款,每月5.25万元利息,我支付了10个月52.5万元。由于投资失败,我暂时还不上出借人的借款,今年1月3日开始,出借人开始到家里威胁公公婆婆、追杀我儿子、诬陷我前夫盗窃罪、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扣押到我家里的2位客人做人质、到第3位客人家里威胁说“3天之内不把我交出来,就要客人全家3口人的命!”并说“你们家门口,1米9的大个子都是我派的!”等等。威胁第4位客人,并砸了客人办公室的6台电脑,打伤女工作人员等。 今年3月份,我到法院起诉出借人,要求解除合同。我前夫到法院起诉我和出借人要求合同无效,因为虽然离婚,房本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房子还没有过户,这是我们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我由于个人投资需要,没有经过前夫同意就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与出借人签订了一个空白租房合同。立案厅的法官听完我的叙述,要求我和前夫只能立一个案子,并说这不是我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是解除合同,而是合同无效。 今年5月5日开庭,法官说合同法54条是合同无效,52条是撤销合同。406平米的房子,市场价是2.5万元-3万元,出借人在合同上写的是8000元每个月,这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 另外,在法庭上,出借人的律师拿出出借人去年3月1日给我支付70万元的转账凭单,说是他的委托人已经向我支付了70万元房租。去年3月1日我和出借人做的是资金周转的借款公证,实际上我已经支付了52.5万元。出借人在2013年3月1日这一天借给我一个70万元,但在租房合同里填写的是2013年3月1日一次性支付房租70万元,借款公证也是支付70万元,一个70万元当2个70万元来用,这不是诈骗吗? 请问律师: 1、合同无效和法官坚持的撤销合同有区别吗? 2、我可以刑事起诉出借人诈骗吗?他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强迫我给陌生人做借款担保人、扣押人质、威胁我家客人的家人、打砸我另一位客人的办公室6台电脑并打伤女工作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我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吗?如果是公安机关报案是公诉案件,如果我到法院刑庭起诉是自诉案件,我要按照70万元支付刑事诉讼费吗?

刑事案件
2014-05-25 16: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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