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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死者为杨某,其的母亲赵某82岁,死者的妻子40多岁,一个女儿20岁)。2012年,尹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公路行驶,与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车损坏,杨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县交警队处理,认定双方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诉讼前,尹某已给付赵某等三人50000元。另查明,尹某的车均在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受害人杨某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其母赵某82岁,与杨某共同在城市生活。 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赵某等三人的损失应由尹某承担50%为宜。本次交通事故给赵某等三人造成的损失有:1、丧葬费17101.5元(34203元/年÷2);2、死亡赔偿金408852.4元(20442.62元/年×20年);3、评估费2000元;4、车损69870元;5、交通费400元;6、施救费500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68664.8元(13732.96元×5年)。以上共计567388.7元。因杨某死亡给赵某等三人精神造成痛苦,其三人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诉请,予以支持,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为宜。因尹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责任限额内给付赵某等三人丧葬费、交通费、施救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240000元及车损4000元。下余车损及死亡赔偿金351388.7元由保险公司按照尹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175694.35元。评估费2000元由尹某按照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承担1000元。尹某先行给付的50000元应予以折抵,折抵后尹某多给付的49000元从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即保险公司应给付赵某等三人各项经济损失370694.35元。请问1、在本案中,死者的母亲按照法律规定在对方的37万元赔偿款中,应该一共得到多少钱?请问2、死者的工厂里给了一次性死亡抚恤金20个月,约4万元左右,死者的母亲能继承吗?请问3、死者生前的房子,是结婚后买的,房产证上是死者的名字,其母亲能够继承吗?谢谢。(本案中死者的母亲赵某82岁,死者的妻子四十多岁,一个女儿20岁,死者的母亲和死者的妻子关系很不好)。请问1、在本案中,死者的母亲按照法律规定在对方的37万元赔偿款中,应该一共得到多少钱?请问2、死者的工厂里给了一次性死亡抚恤金20个月,约4万元左右,死者的母亲能继承吗?请问3、死者生前的房子,是结婚后买的,房产证上是死者的名字,其母亲能够继承吗?谢谢。

交通事故
2014-05-22 22:46:2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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