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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律师: 家有住房1套,几年前签合同出租后,合同到期一直未续签合同,合同已自动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后数年里要求涨房租,租户都拒绝,父亲去年便口头约定当年不涨房租的条件是租户修缮房屋,租户也拖着未履行,后父亲以修缮房屋自用为由要求租户搬出,租户拒绝搬出。按理说,只要提前通知,随时都可以结束合同。报警后,警察不懂法,乱调解忽悠,要求父亲签署和解,调解书要求住房只能自用,不得出租,否则租户还有优先租赁权,父亲已签署调解书。 本人认为该调解书很不合理,租客强迫买卖本来就已经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第46条》了,而且《物权法34条》也规定租户无权占用他人不动产。该调解书让我们自己房屋都丧失处置权了,请问该民事调解是否有强制法律效益?是否可以反悔?可否不理会该调解书,在收回房屋后再出租给其他人?就算有法律效益的话,若不希望再租给该租户,可否通过提高房租到高于附近均价的价格,不再租给该租户? 谢谢!

合同纠纷
2014-05-19 23: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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