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
我四川彭山人,在浙江一家民营厂打工,今年3月底辞职.1-3月的工资当时没有发给我,当时老板说公司紧张没钱.于是我写了一份工资带领单,财务负责人有签字,答应在4,5,6月底给我.其间我一直电话联络催帐,老板说公司紧张没钱,在8月份发工资时给我,现在厂的员工才发了五月份工资.到9月5号未兑现我才从四川赶到浙江宁海.
先和老板好言相谈,未果.我去了镇劳动部门调解不行,又去了县劳动部门侦察科调解不行.去仲裁部门,说要我请律师,我委托了一位律师.现在我的律师说我的仲裁时效已过.
现请教各位律师:仲裁的时效应当从何时起计算?
我的律师说是从6月底起,60日也就是在8月底止.是这样吗?其间我打电话联络催帐,
老板未说不给我,到9月5号我和他面谈才产生争议.是不是应从这时起计算.
就算仲裁时效已过,我这个案子该怎么办?一万五千块钱的工资就这样算了吗?时间甚急!!诚请各位律师帮忙!!!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