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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共计6间,建筑面积600平方米)的商品房购买卖合同。 根据该合同“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产权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以房地局最终核定面积为准,房价款多退少补。”的约定,以及市房地局测绘队最终确定户室建筑面积:548.47平方米(包括分摊面积) 我现在向房产开发公司申请退还多收房价款时,该公司要求我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并办理房屋产权证后才予以退还多收的房价款。 请问 1、该公司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2、退还多收房价款与办理房屋产权证是否有必然联系,房产局是否有相应的法规? 3、如果我有理由,我该怎么办??? 忠心感谢!!!!

房产纠纷
2005-09-20 03:26: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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