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与我的姑姑争执打架,双方都受伤了。我在现场。警察调查这个案件,并出示传唤书传唤我。录完口供让我签字时我看到传唤书上的名头是涉嫌殴打他人。我根本没动手,只是作为证人协助他们调查案件。就和他们公安局理论。他们说这是他们的执法流程。让我签字。我签了。我想问在这种情况之下我应不应该签字?签字会有法律效力吗?是不是签字就代表我认可殴打他人的罪名成立了?我的口供上都是如实说的,就是我没参与,他们打起来我就去报案了。而且我是一个协助调查的证人怎么就成了嫌疑人了?他们这么做是不是违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